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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松江: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26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因
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
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111 民初 1684 号《民事判决书》,主
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的房屋租金 244222 元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的逾期违约金 23643.34 元(以欠付 8069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期
间 2019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二、被告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
2016 年至 2021 年五个采暖季的暖气费用 67082.2 元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的利息 9007.87 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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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
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
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0-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111 民初 1686 号《民事判决书》,主
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房屋租金 704535 元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的逾期违约金 68171.43 元(以 23266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期间 2019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
    二、被告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
2016 年至 2021 年五个采暖季的暖气费用 193421.4 元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的利息 26019.6 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借款合同
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
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 05 民初 43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5 执 4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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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主要内容如下:
    1、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公司、松江兴业、松江市政、松
江集团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 3400 万元为限。冻结
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
产权的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本院提
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2、责令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①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按照被执行人财产
申报表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状况;③向法院缴纳执行费用 92900 元(人民币);④
如未按照上述条款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责令松江兴业、公司、松江集团、松江市政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
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松江团泊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
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0-09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2 民初 1878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2811991.55 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 3215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担。”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3
   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111 民初 1684 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111 民初 1686 号《民事判决书》;
   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5 执 4 号《执行裁定书》、《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2 民初 187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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