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 议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 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2、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吴邲光 李姝 李志辉 202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