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松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 吴邲光 李姝 李志辉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