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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松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5-11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5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恒泰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恒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裁定书》,主
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受理了天
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该案现正在审
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本案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卓朗科技、松江集团、松江恒通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因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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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
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
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
司、松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作出的(2019)苏 02 民初 13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
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江苏省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作出(2021)苏 02 执 11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
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2)承担本案执行费。

    2、责令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弼
健”)、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西青修园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0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因与松江恒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
区人民法院(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
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1 民终 1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998 元,由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
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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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执 118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1 民终 124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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