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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松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松江市政”)、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4)、《天津
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3 民初 3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
     “一、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
款 53055776.05 元的破产债权;
     二、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质保金 14115034 元部分对“天津市东
丽区张贵庄南侧 A 地块项目一合同”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
逾期付款利息 8609949.55 元的破产债权;
     四、确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
2582984.865 元的破产债权;
     五、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2473.73 元,由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938.73 元,
由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35953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天津松江市政建
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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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松江恒泰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恒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9、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津民终 8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确认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
程款 56673776.84 元及利息(利息以 56673776.84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
    二、变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确认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
金 11087667.93 元;
    三、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 03 民初 124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50489 元,由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93689 元,天
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56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83607.22 元,
由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53607.22 元,由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负担 13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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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3 民初 315 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民终 85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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