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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规定,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松江”或“公司”、
“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如下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作出的(2021)津
02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 02 破 50 号《决定书》;

   2、《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

   5、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交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
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就前述文件,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天津松江如下保证:

   1、天津松江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天津松江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法律意见书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天津松江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事宜,仅就该等重整
计划完成状态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天津松江或其他有
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1 年 4 月 20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2021)津 02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书》
及(2021)津 02 破 50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澜物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
任公司管理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松江”。

   2021 年 11 月 12 日,天津松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
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1 年 11 月 15 日,天津二中院出具
(2021)津 02 破 50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天津松江重整计划,并终
止天津松江重整程序。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工作报告》。2022 年 2 月 25 日,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报
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
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天津松江重整程序。

   2022 年 3 月 9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2021)津 02 破 50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
确认天津松江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天津松江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书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

   2、战略投资者已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并取得相应转增股票;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源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

   (二)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报告》,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
《重整计划》,目前已经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执行完毕的标准,请求管
理人协调天津二中院尽快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2 年 2 月 25 日,管理人向天津二中院提交《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全部标准均已符合,
其中:公司重整程序中破产费用达到支付条件的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
理人相关财务制度确定的标准、相关合同约定等随时进行支付,未达到支付条件
的已经提存完毕,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1 项标准;战略投资者已支付完毕
全部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公司已经向战略投资者及其指定的参与公司重整的实施
主体划转相应转增股票,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2 项标准;现金偿付和股票
抵偿已经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完成清偿,并针对债权人要求暂不清偿、未提供受领
账户信息或者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形,对相应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进行提存,符合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3 项标准。

   2022 年 3 月 9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2021)津 02 破 50 号之八《民事裁定书》,
认为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破产费用支付或提存、股票转增及划转、
现金和股票清偿及提存安排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等标准,
确认公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津松江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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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已依法提交了《监督报告》,天津二中院亦已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
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