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4-2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红行为,推动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
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和形式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
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3.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三、股东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现金分红规划
1.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的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全体董事、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4.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
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
整,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
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八、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