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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8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部负责。


                     第二章    人 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
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
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公司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
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董事会或
审计委员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议 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十天和五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
员会会议。
    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
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节     议 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
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审计工作小组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节    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审计工作小组应最晚于会议
决议产生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
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
工作小组保存。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审计工作小组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
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四节     回 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
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四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
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
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
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年 报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
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之前,审计委员会应
当汇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协商确定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和
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四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信 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届满”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此前制定并实施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