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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巩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理念;增加公司
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建立良性的投资者互动基础。


               第三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
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应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电话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
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咨询电话由证券部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四)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通过新媒体
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证券部审核后披露。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
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
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九)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相关规
定,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节   投 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节   接 受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
的,公司原则上应根据监管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上 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
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相关
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地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替代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届满”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
此前制定并实施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