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12-14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3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
未收到原告上诉材料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749,176,861.68 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
金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上诉材料,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或“原
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
汇金”或“被告”)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
“第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被告知原告
已提起上诉。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案号:(2022)琼 96 民初 871 号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
堤道 122 号增 3 号,法定代表人:于淑春。
被告: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天
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2203-9,法
定代表人:庞国栋。
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7 号
海航大厦 10 层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明。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22 年 2 月 22 日,天津农商行因抵押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了大新华航空作为本
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包含大新华航空在内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 321 家公司进
入实质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7 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处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2 年 9 月
22 日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天津农商行在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待清偿债务范围(截至 2021 年 3 月
13 日的本金 7.022 亿元、利息 46,473,186.17 元、罚息 1,130.50 元、复利
502,545.02 元,合计 749,176,861.68 元)对恒泰汇金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恒泰汇金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9 月 19 日,天津农商行与第三人大新华航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向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发放贷款
7.022 亿元,期限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同日,天津农商行
向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放款。
2019 年 9 月 19 日,天津农商行与恒泰汇金签订了《天津农商行抵押合同》
(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恒泰汇金将抵押物抵押给天津农商行,担保第
三人大新华航空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即本金 7.022 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
等。
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未按照相关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出现了其他违约
事件,天津农商行认为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
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有权要求抵押人恒泰汇金偿付抵押权人为行使
抵押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诉至法院。
三、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琼 96 民初 871 号,判
决驳回原告天津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原告天津农商
行负担。
原告天津农商行已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相关上诉材料。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
诉,但尚未收到原告相关上诉材料,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重大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