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2023-04-26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
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明确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对外投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及其子基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及审批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须按《天津卓朗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时,公司不得作
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批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负责股权投
资基金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委派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及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形式,对公司出资设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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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基金规模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需参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方案
时,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须在接到会议通知
后,第一时间报资本运营部,由资本运营部上报完成总经理办公会的
审批决策流程。
所属企业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方案时,
由其内部依据管理制度自行完成决策。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分管领
导同意,可上报至资本运营部,由其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九条 投资分析报告及投资协议为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项
目投资必备要件,投资分析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行业前景、项目
公司核心竞争力、未来的成长潜力、主要风险点、发现的重大法律障
碍和其他重大问题,包括投资金额及比例等内容的投资方案及对投资
退出的收益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 进行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补充法律尽职调查报
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需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对外投资事项达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资本运营部及投资主体应注重加强项目投后管理,督
促公司出资设立的基金充分行使其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
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项目投后管理从基
金投资实施之日起至投资全部退出之日止。
第十四条 项目投后管理应定期进行。重点是了解投资对象所在
行业的行业政策和发展趋势变化、投资对象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情况
(包括采购和销售市场的变化、营销模式变化、经营策略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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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行为、重大人事(包括董事会、
经营班子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股东变化、规范运作情况等,并应
特别关注投资对象的增资扩股募集资金投向、改制上市进程。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应当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项
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公司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和报
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的基金投资对象在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
面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投资方案的,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
员或授权代表须在了解到该情况或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将具体情况
报资本运营部,由资本运营部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所属企业投资的基金投资对象在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发生
重大变化需变更投资方案的,由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可上报至资本运营部,由其提
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四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七条 公司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退
出方案时,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须在接到会
议通知后,及时报资本运营部,由资本运营部向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委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授权代表按
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在基金审议相关项目投资退出方案时
进行表决。
所属企业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审议相关项目投资退出方
案时,由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
分管领导同意,可上报至资本运营部,由其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决策。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投资退出事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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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基金的变更及退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投资基金针对
审批事项需要进行相关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额,经营期限,收
益分配方式等,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
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转让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事宜,应由原投资主体提
出书面分析报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
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期限届满进行解
散或出现其他提前解散事由的,解散事宜及清算报告需参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公司相应审议程
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上级股东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届满”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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