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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叶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19-018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
施行。公司按照上述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
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
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
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
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
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
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号)的文件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
产生影响。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 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
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17 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
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
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
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
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3、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
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 2017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
                                    2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
为关联方》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准则的相关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34,759,747.59 应 收 票 据 及 应
                                                             226,601,784.34
应收账款                 191,842,036.75 收账款
应收利息                            0.00
应收股利                            0.00 其他应收款          318,846,649.79
其他应收款               318,846,649.79
固定资产                 475,776,745.63
                                           固定资产          475,776,745.63
固定资产清理                        0.00
在建工程                    7,284,624.68
                                           在建工程            7,284,624.68
工程物资                            0.00
应付票据                   83,174,167.56 应 付 票 据 及 应
                                                             220,575,193.08
应付账款                 137,401,025.52 付账款

应付利息                    6,553,729.28
应付股利                            0.00 其他应付款           23,108,366.37
其他应付款                 16,554,637.09
                                           管理费用          133,242,124.11
管理费用                 181,094,279.20
                                           研发费用           47,85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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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
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对公司期初财务数据无影响。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
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
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
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无
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
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故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4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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