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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和解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及公司与原告杨
金毛达成和解,沈培今已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21,000 万元,公司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瀚叶股份”)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原告杨金毛诉称:2017 年 6 月 18 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
借(2017)年字 0619 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借款年利率为 10%,违约金根据违
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瀚叶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6 月 20 日,杨金毛将人民币 15,000 万元汇入沈培今个
人帐户。2019 年 6 月 28 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 15,000 万
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截至目前,沈培今
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杨金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培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
15,000 万元整,支付原告杨金毛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期
间的借款利息 125 万元(按年利率 10%计);并由被告向原告杨金毛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 24%计)(暂计至起诉
日利息 10,000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杨金毛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付的律
师代理 100 万元。(3)判令被告瀚叶股份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沈培今、被告瀚叶股份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裁定书:2020 年 4 月 30 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瀚叶股份存款人民币 26,000 万元或者查
封(扣押)两被告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培今、瀚叶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6,000 万元,或者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诉
讼及可能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 年 7 月 30 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部分已
查封、冻结的财产解除保全。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1】,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100%股权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2020 年 8 月 14 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瀚
叶股份持有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冻结措施。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2】,裁定解除对公
司持有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沈培今及公司与原告杨金毛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沈培今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21,000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支付;
    (二)杨金毛放弃向瀚叶股份主张权利;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 1,303,050 元,减半收取 651,525 元,保全费 5,000

                                       2
元,合计 656,525 元,由杨金毛承担;
    (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本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
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5
民初 43 号-3】,原告杨金毛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解除对沈培今及瀚叶股份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银行账户的冻结、资产及
股权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杨金毛的解除保全
申请,裁定解除对沈培今及瀚叶股份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包括:1、解除
对瀚叶股份持有的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3.44%股权,以及公司名下坐落
于杭州西湖区天际大厦 904、905、906、907、908 室不动产的查封冻结。2、解
除对沈培今名下股票以及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及公司与原告杨金毛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
沈培今已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21,000 万元,公司
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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