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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条款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1-099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主要条款的议案》,同意对《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主要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并授权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续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20,000 万
元参与投资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雍棠”)。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4)。上海雍棠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雍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24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 2469 号 3 幢 2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悦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及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上海悦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100
    (GP)


                                     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LP)          20,000            20,000
    合 计                               20,100            20,100
   三、合伙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机制,经上海雍棠全体合伙人协商,拟对《合伙协议》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投资业务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5 投资决策程序                    6.5 投资决策程序

6.5.2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6.5.2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审查批
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 的 投 资 项 准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的投资项目;(2)
目;(2)决定拟用于分配的非现金资产 决定拟用于分配的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机
的评估机构。                        构;(3)决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七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7.1 收益分配                        7.1 收益分配

本基金因项目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不 本基金因项目投资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
得用于再投资。                      (项目投资收益指历次投资项目回收的
本基金的全部投资收益(历次投资项 资金扣除各项投资成本及基金应当承担
目回收的资金扣除基金应当承担的各 的各项债务(如有)后的剩余资金)按照
项成本后的剩余资金),分配顺序和方 如下分配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

式如下:                            (1)资本返还:全体合伙人向本合伙企
根据分配时各合伙人累计已实缴资本 业缴付的认缴资本尚未被完全返还,则应
比例进行分配。                      按照各合伙人的资本比例,将可分配收入
                                    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从本
                                    合伙企业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与其之前

                                    实际缴付的认缴资本额相等。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超额管理费:完
                                    成资本返还后的部分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投资收益的 20%,作为超额管理费;
                                    (3)剩余分配:支付超额管理费后的部

                                    2
                                   分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累计已实缴资
                                   本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基金费用                    第十条 基金费用
10.2 管理费用                      10.2 管理费用
普通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 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
资额收取年化 1%的管理费。每年管理 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获取的报酬与

费=当年核算日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 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在其经营期

资本金余额×年化管理费率。当年核算 间按下列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0.2.1 管理费费率:合伙企业按每年度
日为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到账日,或
                                   实现项目投资资金总额的 1.00%/年向管
出资到账日后每满 12 个月的对日。
                                   理人支付管理费;

                                   10.2.2 管理费按年支付,每年年初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上一年度已实现项目投资
                                   资金总额计算应付管理费金额(如上年度
                                   已实现项目投资中存在不足一年的情形,
                                   则按照实际实现投资天数按天计算),该

                                   管理费金额在得到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
                                   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
                                   扣除。
                                   10.2.3 下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承
                                   担:(1)基金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和劳动

                                   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和福利等费
                                   用;(2)与管理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
                                   费用;(3)为本基金寻找潜在投资机会进
                                   行初期调研的费用;(4)其他日常行政事

                                   务费用。
   新增条款:

   9.8 基金运作机制


                                   3
    9.8.1 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全体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接到该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尽快召开合伙
人会议,商议、指定新的基金管理人;若全体合伙人就确定新的基金管理人未达成

一致意见,基金应进入清算程序,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处置、变现基金财产。
    9.8.2 已注销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
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依法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9.8.3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中国证券 投资基
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
    除上述修订外,《合伙协议》其他条款不作修订。
    四、修订合伙协议的影响
    本次修订合伙协议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机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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