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瀚叶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1 年度报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于洪波、麻国安、乔玉湍 202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