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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9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服务,以期在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建立和
谐、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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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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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或路演;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或邮箱;
      (五)网络互动平台;
      (六)业绩说明会;
      (七)现场参观或调研;
      (八)其它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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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积极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便
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
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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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
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
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
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
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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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归口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等有义务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资料,协助
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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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视情况做必要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
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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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
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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