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18-10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圆通速
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3 号文)
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公开发行 3,6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61,638.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94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保荐机
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丙方”)、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圆通速递股份
411904081610111 3,616,380,000.00
上海分行营业部 有限公司
三、《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中金公司、招商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三
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1904081610111,截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61,638.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多功能转运及仓储一体化建设项目、转运中心自动化升级项目、
航空运能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凯、王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并
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