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3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局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
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44,574.07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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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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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国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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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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