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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2-1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
司财务、董事局及其成员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
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
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向全体出席人员发出书面
通知;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缩短监事
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主席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局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