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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19-021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543.1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19%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或“公司”)
    英文名称:YTO Express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2,828,454,385 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杨树房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喻会蛟
    上市日期:2000 年 6 月 8 日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快递:从事道路、航空、水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普通货物仓储;国内航空运输代理;汽车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喻会蛟                               董事局主席
张小娟                               董事
喻志贤                               董事、副总裁
张益忠                             董事、副总裁
万霖                               董事
袁耀辉                             独立董事
陈国钢                             独立董事
贺伟平                             独立董事
王炎明                             监事会主席
李显俊                             监事
陶立春                             职工监事
潘水苗                             总裁
张树洪                             副总裁
相峰                               副总裁
苏秀锋                             副总裁
朱锐                               副总裁、董事局秘书
林凯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许张清                             副总裁
叶锋                               副总裁
闻杭平                             副总裁
    (三)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9,968,534,981.94 14,143,164,000.66 11,167,863,396.72
总负债            8,174,615,445.96 4,780,427,966.38 2,962,511,655.45
净资产           11,793,919,535.98 9,362,736,034.28 8,205,351,741.27
归属于上市公司
                 11,499,456,092.99    9,219,163,818.42     8,205,279,539.10
股东的净资产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7,465,144,549.14 19,982,200,966.66 16,817,825,633.40
归属于上市公司
                1,903,982,896.94 1,442,693,264.00 1,371,935,236.97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1,838,210,227.49 1,370,672,756.10 1,299,383,099.92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3、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0.6746          0.5113            0.5703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0.6724             0.5113             0.57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6513             0.4858             0.5402
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89              16.56               27.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18.30              15.80               26.34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    激励计划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 A 股普通股。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43.11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9%。公司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激励计划全部所涉及标的股票数
量为 1,497.2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员工,且其未
同时参加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84 人,均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
及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不包括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目前总股
                          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
                              5,431,106           100.00%            0.19%
人员及骨干员工
           合计               5,431,106           100.00%            0.19%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情况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六、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6.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每股 6.89 元;
    2、《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分别为每股 6.78 元、6.51 元和 6.04
元。


       七、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二)   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局确
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规定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期及各期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起止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在解锁期内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后的股票可依法转让(激励对象解锁后转
让股份还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
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安排与限制性股票解锁
安排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
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八、    获授权益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3、公司及个人层面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指标为:净利润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阶段                绩效考核目标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2020 年度解锁 50%
                        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220,000 万元。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2021 年度解锁 50%
                        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240,000 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共有 A、B1、B2、C1、C2、D 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
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B1、B2、C1 级别,当期解锁比例为
100%;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C2 级别,当期解锁比例为 50%,
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 5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为 D 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绩效等级           A          B1        B2        C1       C2         D

 解锁比例      100%           100%      100%      100%      50%       0%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圆通速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出
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情况下,应对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进行相应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5、公司在因前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生股票回购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6、公司在因前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生股票回购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局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局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局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局会议决议,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局会议
审议。
    2、公司董事局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局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局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局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确定授予日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
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局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局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局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统一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办
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相关股份的转让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局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局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应科目。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假设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正式授予时进行正式
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6.88 元。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43.11 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拟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19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股票数量(万股)   用 (万元)

         543.11        3,736.60         2,101.84          1,401.23           233.5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
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