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19-045 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作出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仲裁申请 人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利投资”)、海南天利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利 度假”)、海南天利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利酒店”)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74,852,859.16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海南国 际会展中心综合性地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深圳天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利 集团”)持有的天利投资、海南天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天利度假各 70%的股权、天利酒 店 75%的股权(以上四家公司合称“标的公司”)。 收购前,收购标的中的天利投资、天利度假、天利酒店因与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国际会 展中心项目招商框架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的争议,与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天利(海 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 人,就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合作纠纷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 提起仲裁。 2018 年 9 月 7 日,申请人收到中国贸仲送达的《开庭通知》,本案开庭时间定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作出终局裁决。 二、仲裁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 就与海口市人民政府之间的招商框架协议争议事宜,申请人向中国贸仲提交了仲裁请求申 请书,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本金人民币 319,565,228.27 元及其 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6.55%/年的标准,从 2012 年 12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9 日为人民币 119,193,391.74 元)、项目收益补偿款人民 币 215,403,889.24 元; (2)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契税人民币 22,080,777.92 元及其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6.55%/年的标准,从 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9 日为人民币 8,476,871.98 元); (3)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 33,461,223.47 元及其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6.55%/年的标准,从 2012 年 12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9 日为人民币 12,480,571.62 元); (4)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人民币 5,195,881.50 元及其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6.55%/年的标准,从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9 日为人民币 1,598,606.76 元); (5)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永桂开发区 33 亩土地(会展及酒店员工宿舍用 地)超出政府承诺部分的出让金 23,100,000.00 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 6.55%/年的标准,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9 日为 人民币 9,246,416.67 元) (6)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050,000.00 元,并 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全部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74,852,859.16 元。 三、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申请人收到中国贸仲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14 号《裁决书》,内容如 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本金人民币 319,565,228.27 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 年 12 月 29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契税人民币 22,080,777.92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 21,898,576 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 2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 年 12 月 29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人民币 5,195,881.50 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4,545,000 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4,955,637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即人民币 1,486,691.10 元, 被申请人承担 70%,即人民币 3,468,945.90 元。该笔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468,945.9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本案被申请人选 定的李燕兵仲裁员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裁决确定的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庭未支持申请人提出的支付项目收益补偿款、 返还部分土地契税利息、返还土地出让金、承担全额律师费等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发生于收购前,收购协议相关约定如下:如标的公司因该等仲裁案件取得收 益且该收益大于所支出的成本的,则该等收益归标的公司所有(即届时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 与该等收益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类的支出由标的公司承担,其他因仲裁案件引起的与政府行 政性收费无关的支出(如仲裁费、律师费等)由天利集团承担;如标的公司因该等仲裁案件没 有取得收益或虽然取得了收益但该收益小于所支出的成本的,则该等收益及支出均归天利集团 享有及承担;根据《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中的任一位或多位履行付款义务。故 被申请人具体如何履行付款义务,尚需各申请人协商确定。 同时,截止至公告披露日,本案仲裁结果尚未被有效执行,故公司目前暂无法确定具体影 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2019 年 4 月 2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