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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海华鼎:青海华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8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
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
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青海华鼎于2023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暨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本议案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
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
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
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
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
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
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
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
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
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
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