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8-10-19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
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
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
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捐
赠后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切身利益的情形,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
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公司按照规
定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及对象
1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
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于与公司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七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
形资产。公司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
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产品物
资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方式包括: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
助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
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还包括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的其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
量等财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一)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
三。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
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二)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对外捐赠金额按会计
年度累计计算,审批程序如下:
1、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年度累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捐赠,
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捐赠;
2
2、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年度累计1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内的捐赠,经公司党委会事先研究讨论通过后,由董事
会审批;
3、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年度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的捐赠,经公司党委会事先研究讨论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捐赠事项如需履行国资委相关程序,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办理。
(三)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司或个人应提供
合规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提出对外捐赠申请方案。其中,申请方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核、批准、监督和管理,并建立详细台账备
查。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捐赠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
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