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二师国资委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反馈意见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8-11-14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反馈意见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委)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雪”)接受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二师国资
委”、“申请人”)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游
代民律师、曹西霞律师担任申请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其下属全资子
公司新疆绿原鑫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贸易”)拟以
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持有的新疆
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3.21%股
份(25,202,160 股)、新疆铁门关市金汇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汇源”)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第二师二十九团持有的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4%
股份(32,516,580 股),从而导致第二师国资委间接增持冠农
股份 7.35%(57,718,740 股)的股份变动,就本次股份收购中所
涉及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此,本所已就第二师国资委为本次股份无偿划转而触发的
要约收购义务出具《关于新建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新疆冠农国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623 号)(以下简
称“本次反馈意见”),为此,本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1-2-1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反馈意
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请你委结合相关股份划转前后你委所控上市公司股份变动,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如有),核查并补
充披露: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提请我会豁免要约收购股份义务是否合规。请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第二师国资委在股份划转前所控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股份划转前,第二师国资委通过新疆绿原国
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绿原国资”)、 以
及绿原国资全资子公司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冠农集团”)间接持有冠农股份 320,932,708 股股份,占冠农
股份总股本的 40.89%。股份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二师
100% 100%
三十团 第二师国资委 二十九团
100% 100% 100% 100%
鑫融贸易 绿洲农业 绿原国资 金汇源
100%
冠农集团
40.89%
3.21% 4.14%
冠农股份
1-2-2
二、关于第二师国资委在股份划转后所控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第二师国资委通过鑫融贸易、
金汇源间接增持冠农股份 7.35%的股份(57,718,740 股);其次,
第二师国资委通过绿原国资、以及绿原国资全资子公司冠农集团
间接持有冠农股份 320,932,708 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冠农股份
378,651,448 股股份,占冠农股份总股本的 48.24%,股份控制关
系如下图所示:
第二师
100% 100%
三十团 第二师国资委 二十九团
100% 100% 100% 100%
鑫融贸易 绿洲农业 绿原国资 金汇源
100%
冠农集团
3.21% 4.14%
40.89%
冠农股份
综上,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冠农股份的控股股东仍为冠农
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第二师,均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合规性分析
首先,收购人第二师国资委在本次股份划转前间接拥有冠农
股份 40.89%的股份,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无
偿划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持有新疆冠农果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兵国资发【2018】24 号)和《关
于无偿划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持有新疆冠农果茸
1-2-3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兵国资发【2018】23 号)以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无偿划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持有新疆冠农果
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师国资发【2018】72 号)
和《关于无偿划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持有新疆冠农
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师国资发【2018】73 号)
等文件,决定将二十九团持有冠农股份 4.14%股份(32,516,580
股)无偿划转至新疆铁门关市金汇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三十团
持有冠农股份 3.21%股份(25,202,160 股)无偿划转至新疆绿原
鑫融贸易有限公司,导致第二师国资委间接增持冠农股份 7.35%
的股份, 现合计持有冠农股份 48.24%的股份,其在冠农股份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
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
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之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收购系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第二师国资委在冠农股份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故收购人本次
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划转前,第二师国资委间接持有冠
农股份 40.89%的股份,股份划转完成后,第二师国资委增持冠
农股份 7.35%的股份,合计持有冠农股份 48.24%的股份, 在冠农
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另
1-2-4
本次收购系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致,故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 豁免申请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项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5
【本页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反馈意见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家开
主办律师:游代民
经办律师:曹西霞
2018 年 月 日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