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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75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鼓励上
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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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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