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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舟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12-20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安徽梦
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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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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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等。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
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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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
信息披露稿件等。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业培训
和定期进行公司内部学习、培训,使其能够全面掌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
容及程序,全面掌握公司各种信息,掌握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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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
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
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
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
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
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
谈、回复等→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
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
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
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
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
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九条     公司欢迎各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有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
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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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存档。
    第二十二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
供的公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有效、公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大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
报道文章内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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