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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鑫科:*ST鑫科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03-02  

                        公司代码:600255                                                 公司简称:*ST 鑫科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安徽鑫

     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97.42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99.8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筹资、长期股权投资、资金营运、采购、

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内容。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客户信用管理、销售账款的回收;供应商选择与评价、采购定价、物资验收与付款;资产安全管理、
资产实物及账务管理;合同管理;长期股权投资决策、资金安全与营运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上交所内部控制相关指引与守则等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总资产               潜在错报≥0.5%          0.1%≤潜在错报<0.5%    潜在错报<0.1%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
             (3)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错报;
             (4)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 未经授权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和处置产权/股权造成经济损失;
             (2) 违规泄露财务报告、并购、投资等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公司形象出现
重要缺陷     严重负面影响;
             (3) 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经济处罚或企业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4) 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权责不清,岗位混乱,涉嫌经济、职务犯罪。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总资产                潜在错报≥0.5%            0.1%≤潜在错报<0.5%   潜在错报<0.1%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重大缺陷
                    (4)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1) 未落实“三重一大”政策要求;
                    (2) 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不能实现控制目标;
                    (3) 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决策层、管
                    理层职责不清,未建立内控制度,管理散乱;
     重要缺陷       (4) 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渠道无效;
                    (5) 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声誉造成一般负面影响;
                    (6) 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7) 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
                    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外部监管机构处罚。
     一般缺陷       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下属子公司西安梦舟应收上海大昀、嘉兴梦舟及张健资产及股权转让、分红款,基于谨慎性

原 则, 公司分 别于 2018 年末 计提坏 账准备 115,800,290.08 元, 2019 年 末全 额补提 坏账准备

145,430,620.87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其他应收款项账面净值可以确认,故该保留意见所述

事项影响在 2020 年已经消除。

     2.2020 年 8 月公司收到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陕 01 民初 1937

号,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判决关涛、徐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

责任公司净利润补偿款 4,865.99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影视文化板块资产整体挂牌转让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影视文化板块转让方案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与北京智圣贤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拥有的西安梦舟 100%股权和对西

安梦舟拥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智圣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1 月西安梦舟股权交割日,

公司未收到上述业绩补偿款,且随着西安梦舟股权、债权转让,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已全部

消除。

     公司已完成影视文化业务的全面剥离,有利于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公司今后将集中精力专注主业,

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积极改善并持续强化内部控制,努力维护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2021 年,公司将以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和提高运行效率

为重点,持续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年度生产经营重点业务、重要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内控评价,强

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公司内控体系完整、全面控制、

执行有效,促进公司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宋志刚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