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鑫科:国元证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3-06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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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声明 ............................................................................................................... 5
第三节 基本假设 ....................................................................................................... 6
第四节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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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节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鑫科新材、公司、
指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本顾问、本财务顾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股权激励计划、本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指
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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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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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鑫科新材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鑫科新材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鑫科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
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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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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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节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
要内容
鑫科新材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鑫科新材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
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和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7 人,限制性股票拟授予
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 人,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
4、核心及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对应考核期及对应限售期/等
待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宋志刚 董事长 350.00 7.00% 0.20%
王生 副总经理 248.00 4.96% 0.14%
董事、副总经
张龙 248.00 4.96% 0.14%
理、董秘
杨春泰 副总经理 248.00 4.96% 0.14%
胡基荣 财务总监 248.00 4.96%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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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 董事 100.00 2.00% 0.06%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3,558.00 71.16% 2.01%
(141 人)
合计 5,000.00 100.00% 2.83%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宋志刚 董事长 480.00 16.00% 0.27%
王生 副总经理 280.00 9.33% 0.16%
董事、副总经
张龙 280.00 9.33% 0.16%
理、董秘
杨春泰 副总经理 280.00 9.33% 0.16%
胡基荣 财务总监 280.00 9.33% 0.16%
张小平 董事 100.00 3.33% 0.06%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1,300.00 43.33% 0.73%
(22 人)
合计 3,000.00 100.00% 1.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股票
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8,00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6,959.3555
万股的 4.52%。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0.00 万股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6,959.3555 万股的 2.83%,股票期权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
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0.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
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6,959.3555 万股的 1.70%,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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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一)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登
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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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股票期 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权第一个行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20%
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 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权第二个行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0%
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 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权第三个行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50%
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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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本次授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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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确定的方法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38 元。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3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99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1.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6 元的 50%,为每股 1.1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9 元的 50%,为每股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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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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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以 2020 年度为基期,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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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个行权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不低于 10%(含)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以 2020 年度为基期,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个行权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不低于 20%(含)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以 2020 年度为基期,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个行权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不低于 30%(含)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
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合格 80%
一般 0%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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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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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度为基期,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一个解除限售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不低于 10%(含)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度为基期,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二个解除限售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不低于 20%(含)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100%
良好
合格 80%
一般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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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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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
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限售
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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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
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
更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
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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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
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尚需履行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监事会核查、股东大
会审批等程序)。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对应考核期及对应限售期/等
待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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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其中,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权。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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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分三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为对应等待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
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第二次行权为对应等待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
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三次行权为对应等待期满后一
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
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
限售为对应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限售为对应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
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
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
成等待/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
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
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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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
表明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
行权/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
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
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
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
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
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
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
反映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企业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同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
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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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
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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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
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二)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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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节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一)《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何应成
联系电话: 0551-62207109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邮 编: 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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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
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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