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鑫科材料 股票代码: 600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5幢516室 通讯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5幢516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5%以上降至5%以下) 一致行动人(一):李瑞金 一致行动人(二):李非列 一致行动人(三):李非文 一致行动人(四):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2 年 8 月18日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 )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科材料” 、“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鑫科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鑫科材料、上市公司 指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船 指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文化 李瑞金、李非列、李非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船 一致行动人 指 山文化的一致行动人 恒鑫铜业 指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鑫科材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 《15 号准则》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9M7N81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4,866.31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文亮 成立日期 2017 年 2月 18 日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5幢516室 演出经纪业务,影视传媒的软件开发及影视策划咨询,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策划;组织大型演艺及文化类型的比赛活动;礼仪 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策划,舞台艺术造 经营范围 型策划,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除互联网广告)。舞台灯光 音响设计,影视器材租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联系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5幢516室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李瑞金 20,000 26.71% 尹妙卿 12,727.27 17% 黄景温 11,978.61 16% 股权结构 张宝元 11,978.61 16% 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13.36% 北京鼎耀千翔广告有限公司 8,181.82 10.93% 合计 74,866.31 100%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留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区的永久居留权 1 黄文亮 执行董事、总经理 男 中国 深圳 否 2 党俊燕 监事 女 中国 深圳 否 5%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鑫科材料外,船山文化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姓名 李瑞金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5040319461028****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89 号香蜜湖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89 号香蜜湖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姓名 李非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60429****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证券大厦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证券大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姓名 李非文 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5040319720512****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蓝湾半岛社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蓝湾半岛社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公司名称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149655208H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善六 成立日期 1996 年 12月 18 日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褐山北路 金属及合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电工材料、电线电缆、化工产品 (除危险品)、电子原器件的生产和销售,综合技术开发应用( 除国家专控)、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和 经营范围 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和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 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和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经营期限 自 1996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8 日止 联系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褐山北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留地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1 陈善六 董事长、总经理 男 中国 芜湖 否 2 张小平 董事 男 中国 深圳 否 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贺建虎 董事 男 中国 深圳 否 4 王革修 监事 女 中国 芜湖 否 5%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李瑞金、李非列、李非文、恒鑫铜业不存在在其 他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瑞金女士为船山文化控股股股东(通过直接持股 及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恒鑫铜业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恒鑫铜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非列先生,李瑞金女士与李非列先生、李非文先 生均系母子关系。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瑞金、李非列、 李非文、恒鑫铜业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船山文化的一致行动人。 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是船山文化基于自身经营需求而减持。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 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船山文化持有鑫科材料 176,959,400 股 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9.8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瑞金持有鑫 科材料5,075,200股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0.28%;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 人李非列持有鑫科材料 392,100 股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0.02%;信息披露 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非文持有鑫科材料 5,238,800 股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 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恒鑫铜业持有鑫科材料 28,558,255 股股份, 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1.5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 216,223,755股,合计持股比例为12%。 本次权益变动后,船山文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李瑞金、 李非列、李非文、恒鑫铜业合计持有公司39,264,3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船山文化于2022年8月18日与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船山文化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持有的鑫科材 料176,959,4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鉴于: 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鑫科材料”)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55),是一家专注高性能、高精 密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有高精密度黄铜、高铜、 青铜和白铜裸带以及其回流镀锡、热浸镀锡带材等;产品替代进口,广泛应用 于集成电路、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LED、光伏电力、新一代信息技术及 5G、 智能终端等行业领域。 1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乙方现持有鑫科材料176,959,400股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受让方认可鑫科材料的发展前景,意向受让转让方所持有股份。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信、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转让鑫科材料股份股份事宜达成一致,现转让双方约定如 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乙方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公司鑫 科材料176,959,400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其中 176,959,400 股股份已质押给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占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100%。 1.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以本协议第 2.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 价款受让,且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第 2.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标的股份以及 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1.3 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第二条 关于股份转让款与支付方式 2.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88元( 该单价金额为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实际金额为2.882017005元),标的股份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5.1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 2.2 股份转让款支付方式 2.2.1 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按以下约定期限向 双方设立的监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4亿元,如受让方前期支付 过诚意金或定金,已经支付过的款项直接转为股份转让款,受让方补充支付差 额即可。差额的支付方式为: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6个工作日内以受让方 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台支行开设一般账户,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留取印鉴 共同监管。受让方于转让方书面告知全部标的股份具备办理解质押相关手续条 1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在受让方完成第一期预付款足额 转入监管账户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 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并将全部标的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期间,双方应相互 配合确保在同日完成向业务办理机构提交全部标的股份解质押和再质押至受让 方的有关手续。质押至受让方完成次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将监管账户的资金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转让方若无法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解押及质押,须按受让方要求时限无条件 配合将监管账户资金解除监管全额退还给受让方,并将前期已付诚意金退回受 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逾期退回,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化率9%向受让方支付利息; 转让方逾期超过30日退回上述款项应自超期之日起承担年化率14%的利息。 2.2.2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在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后,由受让方完成第二 期股份转让款0.3亿元的支付。在此之前,受让方应当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于过 户前1个工作日足额转入监管账户,双方共同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过户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再将监管账户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 户。 2.2.3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双方根据受让方资金进度,在完成标的股份 过户后,由受让方完成第三期股份转让款1.4亿元的支付,且受让方承诺最迟于 2022年10月10日前完成支付。若2022年10月10日前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则本 期应支付转让款与第二期合并,在具备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之条件且受让方 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转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共同完成标的股 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过户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再将监管账户的资金支 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转让方完成标的股权全部过户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22年10月29日,否则 本协议自动解除且转让方须按受让方要求时限无条件全额向受让方退还已付款 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无法过户,转让方应承担所退回款项自 始已产生的资金成本(以双方共同认定的为准);转让方逾期退回,自逾期之 日起按年化率9%向受让方支付利息;转让方逾期超过30日退回上述款项应自超 期之日起承担年化率14%的利息。 1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 股份解质押与过户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及时准备好就本次股份转让而需向上交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转让的办理申请、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办理股份解质押、 再质押及过户的手续材料。双方进一步确认,依据本协议第2.2.1条约定办理完 毕股份质押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向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股份合规性 确认申请资料。 3.2 甲方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开出的证实甲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 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3.3 在过渡期间,乙方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 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标的公司 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 3.4 乙方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甲方用于当发生乙方按本协议约定需向甲方退还 前述各项款项时未按期退还而进行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退款本金、利息、 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支出。如双方办 理质押登记需要另行签署质押合同等资料,需以实现此目的办理相关手续资料。 第四条 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向甲方承诺和保证: 4.1.1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 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4.1.2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 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 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 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4.1.3 除质押给东方资管山东分公司外,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 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乙方承诺, 1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与甲方共同向上交所办理合规 性确认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4.1.4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4.1.5 乙方保证在标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权利障碍,如因乙方债务 纠纷等因素导致出现标的股权被查封等股权不能及时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 乙方应自出现该情形次日将甲方已付款全额退还,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2.2.3第 二款之约定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4.2 甲方向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4.2.1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 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4.2.2 甲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且全部资金来源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4.2.3 与乙方共同向上交所办理合规性确认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 4.2.4 已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 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 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5.2 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 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 的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1 本协议双方承诺严格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全额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 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的,经守约方催促后依然不能配合 办理的,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如迟延达到一个月,守约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股份转 让的总价款的10%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7.1 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7.2 协议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 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3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协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 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船山文化 176,959,400 9.82% 0 0 李瑞金 5,075,200 0.28% 5,075,200 0.28% 李非列 392,100 0.02% 392,100 0.02% 李非文 5,238,800 0.29% 5,238,800 0.29%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28,558,255 1.59% 28,558,255 1.59% 合计持有股份 216,223,755 12.00% 39,264,355 2.18%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216,223,755 12.00% 39,264,355 2.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1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占其所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质押占总股 本 股东名称 持股份比例 (股) (%) 股) 比例(%) (%) 船山文化 176,959,400 9.82% 176,959,400 100% 9.82% 李瑞金 5,075,200 0.28% 0 0 0 李非列 392,100 0.02% 0 0 0 李非文 5,238,800 0.29% 0 0 0 恒鑫铜业 28,558,255 1.59% 28,000,000 98.05% 1.55%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1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所披露的减持股份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船山文化和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芜湖市 司 股票简称 鑫科材料 股票代码 60025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注册地 津路8号苏新公社公寓5幢 公司 516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否为上市公司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第一大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实际 东 实际控制人 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1.信息披露义务人: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持股数量: 176,959,40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9.82%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2.一致行动人: 李瑞金、李非列、李非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持股数量: 39,264,355股 持股比例: 2.18% 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信息披露义务人: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动数量: 176,959,400股 变动比例: 9.82% 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2.一致行动人:李瑞金、李非列、李非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数量: - 比例 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39,264,355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18% 1.信息披露义务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 2022 年 8月 18 日 方式: 协议转让 在上市公司权益中拥 2.一致行动人:李瑞金、李非列、李非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时间:- 方式: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不适用 √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不涉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是□ 否 √ 股东权东益的问题 2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 , 未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是□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 性确认。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合规性确认。 2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