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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5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第
一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
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信
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
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债券等)计划;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
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
单位,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6、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7、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
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8、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
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9、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
披露等,所登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等。并建立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呈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
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
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
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
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
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
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补充制度,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3 月 22 日
附件一: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部门)                            岗位职务
证券帐户(如有)                        获取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获取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所获取内幕信息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证券帐号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4: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