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2012-03-25  

						               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郑玉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1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义

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1 年公司共计召开 14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14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

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

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共计 7 次,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0 年对外担保余额为 550 万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大湖股份公司2010年度对外担保余

额为550万元的相关资料,本人详细审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本公

司之独立董事,认可该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对外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审议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

现象。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发表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壹仟伍佰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违规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订第五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度报酬标

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
同意公司制订的第五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度报酬

标准。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与公

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交易定价

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

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总经理、收购湖南湘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

股权、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9%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

聘任总经理,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罗订坤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

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高管人员均具

备任职资格。

    2、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经我们了解认为:罗订坤先生的学历、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

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公司岗位职责,符合公司高管人员聘

任条件。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湖南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湖南德海医药

贸易有限公司 9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收购湖南湘投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的股权。该收

购股权内容合法有效、取得方式合法、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收购行为。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大湖水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更正调整

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条——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提高

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董事会关于该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

    (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 100%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海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由上海泓杉现金收

购德海制药 97.5%股权、湖南泓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德山酒业营销

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德海制药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了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与评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

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关联交易是

公开、公平、合理的,定价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作为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薪酬、战略、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作

为薪酬委员会的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发挥了薪酬委员会的作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本人认真履行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履行对内部控制的指导和

监督职责,并参与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挥了审计委员

会专业水平;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作为提名委员会

的成员,本人对报告期内相关董事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1 年度,本人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

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在公司 2011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通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了解询问,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沟通后,与外审会计师的沟通会上提出了年报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的内
容;听取了公司财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财务报表审阅的问题向财

务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讨论并确定了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 2011 年年报审计总体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审

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同意将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提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予以审计;

    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讨论,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后

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1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拟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的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

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

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2 年,本人将

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

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

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张慧)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1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义

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1 年公司共计召开 14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

14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

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

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共计 7 次,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0 年对外担保余额为 550 万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大湖股份公司2010年度对外担保余

额为550万元的相关资料,本人详细审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本公

司之独立董事,认可该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对外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审议过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

现象。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发表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担保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为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壹仟伍佰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违规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进行了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订第五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度报酬标

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
同意公司制订的第五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度报酬

标准。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与公

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交易定价

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

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总经理、收购湖南湘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

股权、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99%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

聘任总经理,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罗订坤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

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高管人员均具

备任职资格。

    2、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经我们了解认为:罗订坤先生的学历、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

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公司岗位职责,符合公司高管人员聘

任条件。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湖南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湖南德海医药

贸易有限公司 9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收购湖南湘投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的股权。该收

购股权内容合法有效、取得方式合法、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收购行为。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大湖水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更正调整

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条——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提高

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董事会关于该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

    (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 100%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海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由上海泓杉现金收

购德海制药 97.5%股权、湖南泓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德山酒业营销

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德海制药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了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与评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

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关联交易是

公开、公平、合理的,定价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作为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薪酬、战略、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作

为薪酬委员会的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发挥了薪酬委员会的作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本人认真履行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履行对内部控制的指导和

监督职责,并参与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挥了审计委员

会专业水平;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作为提名委员会

的成员,本人对报告期内相关董事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1 年度,本人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

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在公司 2011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通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了解询问,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沟通后,与外审会计师的沟通会上提出了年报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的内
容;听取了公司财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财务报表审阅的问题向财

务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讨论并确定了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 2011 年年报审计总体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审

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同意将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提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予以审计;

    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讨论,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后

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1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拟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的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

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

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2 年,本人将

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

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

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