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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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 2012 年 3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刊登在 2012 年 3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 388 号九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94061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42705 万股的 22.0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
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荣
(盖章) 律 师:李荣
吕杰
20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