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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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刊登在 2012 年 6 月 9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6
月 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00 在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 388
号九楼会议室。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
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94,169,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22.0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
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6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6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6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6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69,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李荣 律 师:李荣
吕杰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