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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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Add):北京丰台区星火路 1 号昌宁大厦 8 层 PUBLIC ACCOUNTANTS
电话 (Tel):(086—010)51120372 51120373 5112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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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2]中磊专审 A 字第 0293 号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管理层
对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大湖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
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大湖股份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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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概述
我们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项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
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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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大湖股份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控制标
准于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大湖股份定向增发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大湖股份定向增发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官信
ZHONG LE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邹宏文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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