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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2015-04-29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
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我们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
各自的专业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基本情况如下:
    1、张慧,男,1949 年 12 月生,中共党员,就读于湖南大
学管理工程系,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1 年以来,先后兼
任上海高伦、张家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健米业股份有限
公司等首席投资管理专家和顾问;上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
略管理顾问;现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林依群,女,1952 年 11 月生,中共党员,经济管理专业
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从事财务工作 35 年,先后任建设银行
常德中心支行行长;建行常德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稽核处处
长;建行长沙湘江银行会计部部长;现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公司共计召开 13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
席了 2 次股东大会,出席或按规定要求参与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共计 3 次,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孙永志先生、王启明先生、郭志强先生、
童菁女士、李志东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未发现
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高级管理人员均
具备任职资格。
    2、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经我们了解认为: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条
件和资格;未发现本次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制订第六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度报
酬标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第六届董事会所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税年
度报酬标准。
    (二)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购买办公用房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本项关联交易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
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员工荣誉感与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本人
认为,本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表决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本次交易是公司发展所需,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
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大湖水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信托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发生遵循了自愿、诚信、公开的原则,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参与收益性及安全性高的信托计划,有利

于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及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发

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不大。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作为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薪酬、战略、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
   张慧作为薪酬委员会的主任,林依群作为薪酬委员会的委员,
积极参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发挥了薪酬委员会的作用;林依群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张慧
做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认真履行年报审阅和监督工作,履行对
内部控制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参与组织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挥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水平;张慧、林依群作为提名委员
会的成员,对报告期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
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
议。
       (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在公司 2014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通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了解询问,与审计委员会
成员沟通后,与外审会计师的沟通会上提出了年报审计中要重点
关注的内容;听取了公司财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财务报表审
阅的问题向财务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讨论并
确定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年报审计总体安排;在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同意将
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提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沟通讨论,与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
现 金 流 量 , 同 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拟 发 表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审 计 意 见的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