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9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
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5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2015年度经营规划及资金的需
求情况,董事会决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提交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计机
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时续聘其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