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7-12-0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2017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森鹤、杨斐斐
(三)现场检查时间: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杨斐斐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2017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
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2017年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2017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大湖股份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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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
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
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7年以来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
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
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根据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大湖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大湖股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
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大湖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已经
全部使用完毕。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大湖股份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大湖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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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
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
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大湖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上市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起开始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提请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
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大湖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
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
求,对大湖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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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2017年以来,大湖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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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 杨斐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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