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8-11-05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对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
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
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铭评估”)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中铭评估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
与本公司及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利害
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
规和规定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铭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西
藏深万投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
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