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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我们已对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有关规定。
    2、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
之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