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5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现金收购东方
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
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与产业布局的需要,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
易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均具有专业的审计和评估能力,本次交易价格以评
估报告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
资的议案》。
2、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拥有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能力和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经审查,本次聘任人员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行为;本次聘任人员的资格和聘任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萧翔文、
陈克忠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