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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4-3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
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生产经
营发展需要,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