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聘任人员李爱川先生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 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李爱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