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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大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3-27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以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筹划决策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发生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要约收购,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
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