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2021-04-3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作 为 大湖 水 殖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的 独 立董
事,2020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
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我们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
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赵湘仿先生和刘希波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数
量、安排、结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基本情况如下:
    (一)个人履历情况
    赵湘仿,男,汉族,195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
业于湖南省财经学院财政系、湘潭大学财税系,从事财政、税务
工作 37 年,高级会计师,湖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委。1976 年 10 月
参加工作,1985 年任常德市财税局综合计划科科长,1991 年至
2001 年任常德市国资办、国资处主任、市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
2002 年任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局长,2010 年任市财政局正处级干
部,2015 年 6 月退休,2017 年 7 月至今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希波,男,汉族,1962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国
防科技大学金融学院。1979 年至 1986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乡支
行任办事员,1988 年至 1989 年在中国银行安乡支行任信贷股长,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银行澧县支行任副行长,1995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银行常德分行先后任营业部副主任、信贷计划部副主任、
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及主任,2008 年至 2011 年在中国银行武陵支
行任行长,2011 年至 2013 年在中国银行津市支行任行长,2013
年至 2017 年在中国银行朗州支行任行长,2017 年至今在中国银
行常德分行交易银行部任主任科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
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
大会和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林依群(换届离任)出
席了 4 次股东大会和 8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现任独立董事赵湘仿出席了 4 次股东
大会和 14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情况;现任独立董事刘希波出席了 1 次股东大会和 6 次董
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 2020 年度我们积极参加董事会,对提交董事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况。2020 年度,我们共发表独立意见 10 次,为董事会的正确、
科学决策发挥了作用。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二)在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四个专门委
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依据公司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独立董事分别在薪酬与考核、
提名、审计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或委员。
    作为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在涉及公司薪酬考核、高管提名、
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时,均召开了相关专门委
员会会议,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高管提名与任命、对外投资等
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科学决策,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经
营管理动态,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
相关会议前,公司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们工
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我们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 年度,我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在核查
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海医贸”)与关联方湖南德海制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海制药”)、德海医贸与湖南大湖大健康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大健康”)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控股孙公司湖南胜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行贸易”)与大
湖大健康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价格
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
务亦未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公司 2020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0 年,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
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公司董事会第八届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
司以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湖水殖
石门皂市渔业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1461.19 万元的抵押担保,我们对该担保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主要是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未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0 年,未发现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0 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0 年,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成员,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各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发表赞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
制度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以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
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
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及胜任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
充分、恰当,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公司亏损,董事会决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
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
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0 年度,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
控制,形成了适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
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执行,为公司各
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
了保障。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
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四
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工作
制度,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于报告期内对各自分属领域
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且未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
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2020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并发表独立意见,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