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 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上述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 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投资设立杭州东方华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杭州金诚护 理院有限公司,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在 医疗服务产业的规模,拓宽公司营业收入来源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