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医疗服务业务布局新区 域、向外扩张的需要,交易各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2、在审议本议案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