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 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审计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