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杨波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 杨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