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签署<关于解除北民湖渔场兼并协议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解除北民湖渔场兼并协议的协议是为了为落实省、市有
关澧县北民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签署《关于解除<北民湖渔场兼并协议>的框架协议》的事宜。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人民币1元作价转让公司持有的湖南东湖渔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湖公司”)54.67%的全部股权事宜是基于东湖公司截
止2021年9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远远不足以支付其所要承担的东湖生
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前提,是从保护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
出发,保证公司作为公众利益实体的正常经营运作,且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