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1-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
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等因素并结合独立董
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同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并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
本,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
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且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 500 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
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④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 3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未来 3 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②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01 月 27 日